问
招标人发现某评标是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是否应当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答
此种情形下,不应认定投标无效,而应认定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评标替换该评标进行重新评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三款规定,“评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12号)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评标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应当主动回避。因投标人的投标在先,招标人抽取组建评标在后,法律可以规定评标应当回避投标人的具体情形,而不能规定投标人回避评标。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规定,“评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该评标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实后,应当视情节给予该评标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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