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我们会遇到“撤销”和“撤回”投标的情况,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先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撤销是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这个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此时是有约束的,撤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撤回是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此时投标文件还未对招标人投标人双方产生约束,因此此时投标人是有权随时撤回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以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从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时间:撤销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通常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而撤回投标文件则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
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
实施:撤销是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撤回是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
风险:撤销的后果是投标人可能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而撤回则承担任何风险。
总之,投标在《合同法》中是为一种“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是有法定有效期的,也就是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算到有效期到期截止,这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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