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遇到一个常见的招投标的现实案例,在招投标完成后,招标单位发现招标工程量不足,就是现实的实际工程量比招投标的要多,那么这就出现了问题了,是要做变吗按实际的签合同还是按原来的签合同,再呢,要怎么办?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分两种情况:增量还是增项。如果子项没有变化,只是增加工程量,一般会按设定的工程量调整区间,在一定区间内的不调整综合单价,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如果增加了子项,有类似分项的报价的,可按照造价信息或市场行情价格协商,一般不过原中标价的10%增量的可不用重新招标,按实结算即可。
二,增加的项不属于拆分项目,属于原招标项目的配套或功能所需的。这个增加的项要看情况,属于客观原因造成,不属于主观故意拆分项的,那么这个增加的可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
三,增加的项目有没有特殊要求,比如资质要求,资格能力要求等。如果增加的项是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方面的要求才可完成,而原中标人满足则可追加,如不满足要求,则增加的项需要重新招标。
四,增加的项与原招标项目的关联关系。如果增加的项属于原招标的项目的功能一部分或配套的,那么只能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会影响原招标项目的配套性了。
这个案例是另行招标的采购,新增内容而且是没有竞争性,导致形成规避招标,滋生,因此需要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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