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号)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的,数额一般不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多不过十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7号)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不得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不得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据此可知,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比例原则上均应不过投标总价的2%。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不过10万元;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采购与施工活动,不过80万元。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7号)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除此之外,《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也明确要求,转变保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但需注意的是,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终止招标的,一种是确定中标后。对于后者,当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相关部门规章均要求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还。但在实践中,特别是针对投资项目而言,各地均有相对严格的流程审批制度,因此是否能严格依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退还,则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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